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违法毁坏城区重点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所毁坏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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