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损坏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应当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同品质的树木,并可以处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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