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等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

查处违法行为时,各职能部门可以独立执法,也可以多部门联合执法。独立执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发现上述车辆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本部门处理完毕后应当随即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联合执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