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应当告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刁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正常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所提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做出说明的;
(五)对举报人员、监督人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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