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01年8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本级工会机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参加,并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
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组织开展综合或者专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一)执行有关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有关女职工、未成年职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九)执行有关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十)执行有关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一)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
基层工会应当与所在单位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四)经过统一培训,获得岗位资格。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委派,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纠正、处罚的建议。
(一)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调查应当作出笔录,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一)立案。对受理的举报、控告、报告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对已立案的,应当及时派员进行调查,听取用人单位的申辩,收集有关证据。
(三)处理。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处罚建议;
1、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做出书面答复。
2、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关递交《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劳动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3、劳动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处罚后,应当及时将处罚结果反馈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四)督促。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向劳动监察机关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有关进展情况,督促尽快整改、予以处罚。
(五)结案。对整改到期的案件,应当及时派员复查。用人单位确已改正的,由监督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批准结案。对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整改的,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
(一)阻挠、刁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正常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所提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做出说明的;
(五)对举报人员、监督人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