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一)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
(四)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
(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流转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