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 200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05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04年10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辖村的街道办事处受上级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Chapter 2流转方式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合作、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入股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合作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抵押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Chapter 3流转程序
发包方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一)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土地用途;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家政策调整后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八)违约责任;
(九)约定的其它条款。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要求对合同鉴证或者公证的,由合同当事人到发包方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鉴证或者公证。
Chapter 4管理与服务
(一)定期收集和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需信息;
(二)对涉及土地流转重点项目的跟踪指导;
(三)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四)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五)调查处理土地流转违法案件;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辖村的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鉴证;
(七)对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一)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三)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点项目跟踪指导;
(四)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五)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土地流转违法案件;
(六)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
Chapter 5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
(四)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
(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流转合同。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