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畜禽疫情,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畜禽疫情,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畜禽疫情的;

(二)不遵守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畜禽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畜禽及其产品的;

(四)屠宰、销售、运输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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