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对染疫、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作无害化处理的;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或者未建立疫病预防、免疫、检疫、用药、环境消毒等制度的;

(三)屠宰加工场所未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畜禽或者未建立屠宰档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