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予以批评教育,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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