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Chapter 3 防治饮用水源污染Article 16Repealed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禁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三类标准;(三)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