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采血前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二)采血前应征得献血者自愿献血量,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禁止超量采血。

(三)献血者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采集机采血小板间隔期不少于28天,禁止频繁采血。

(四)向献血者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便利条件。

(五)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