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生产地之前,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驻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申报,接受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按不同类别实施普遍检疫或抽检。供屠宰食用的动物应做兽医临床健康检查;种用、乳用、医用、役用动物和运出县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除做临床健康检查外,还需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凡中转出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须凭始发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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