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在城市、县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确实具有历史、文化、纪念等特殊意义的民房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外,禁止批准新建民房。

已有的民房确实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房的,应当以维修(加固)为主;对维修(加固)不足以确保居民安全居住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批准翻建。

集中连片的棚户区可以以征收与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2,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