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一)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

(三)使用炸鱼、毒鱼方法捕捞鱼类的;

(四)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屠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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