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新设探矿、采矿项目;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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