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将原有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的;

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