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村庄建设审批权限和办事流程,实行审批手续集中办理。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选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农用地转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审批事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