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Amended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的登记、年检,查处违规养犬行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工商、卫生、城管、兽医、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