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一)饲养两只以上的;
(二)未实行圈养、拴养的;
(三)外出不束牵引带的;
(四)由未成年人携带的。
携带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或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