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盗用、转供、变相转卖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三)在城市供水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水源供电架空线路的安全间距内,实施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堆放垃圾等物料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在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直接供水的区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