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计量指数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60日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水的用户补交足额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