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工程不合格:

(一)使用不合格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规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供水水质、水压安全要求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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