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孤立障碍物与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的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分别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8倍和3倍,成排障碍物与上述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分别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10倍和8倍;
(二)高大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对气象探空雷达天线、气象卫星地面接收天线的挡角不超过5度,对天气雷达天线主要探测方向的挡角不大于0. 5度,其他方向的挡角不大于1度;
(三)铁路、高压输电线和空气污染源与地面气象探测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00米,水库等大片水体相距不小于100米,公路相距不小于30米;
(四)气象通信专用无线电频道和气象无线电探测设施附近不应有电磁波干扰源;
(五)国家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