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交付施工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已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接受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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