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湘江干流和跨设区的市通航支流的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支流的岸线利用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湘江岸线利用规划,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河道岸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湘江河道岸线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