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闭非法设立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企业。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重金属企业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且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金属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水面底泥治理,并实施环境修复,逐步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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