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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