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污染大气环境的检举、控告不按照时限办理或者不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的;
(二)未对申报的内容核实、纠正、建立档案的;
(三)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向社会公布的;
(四)接到闲置或者拆除处理、自动监测设施的申报后,逾期不答复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排污费的;
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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