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卫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改变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批准或者同意他人改变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用途的;
(四)擅自出具符合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审核意见的;(五)擅自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产登记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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