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照清运手续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准超期使用,不准租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

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审核批准的单位运输。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