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台以上专用装载或挖掘机械和十五台以上自卸车辆或合计核定载重量在二百吨以上的清运设备;
(四)运输车辆具有全密闭运输装置,安装行驶记录仪,装载部分完整无缺,挡板严密,无破损,后马槽设有锁定装置,外型完好整洁,并在显著位置喷有统一制式的运输单位名称及自编号;
(五)具有熟悉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有关法规、规章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垃圾清运的规章制度;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