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省对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素质教育情况、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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