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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