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Chapter 7 经费保障Article 54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省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达到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六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适当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倾斜。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