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省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达到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六倍。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适当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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