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是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
学校和教师应当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科学安排学生学习时间和课外活动,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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