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警校经常性联系制度,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文化、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学校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加强学生假期安全管理,并落实学校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规定,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安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在学校门口的路段,道路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减速、限速、禁鸣等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对地处人员、车辆密集地段的学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维护学校门口交通秩序。

禁止在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禁止在学校门口两边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禁止在学校周边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禁止在学校周边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设立污染环境的企业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及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设施。已设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迁移、关闭或者迁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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