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学校章程对学校实施管理。

校长实行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学校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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