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参与的农村适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适龄留守儿童档案和教育联系制度,完善适龄留守儿童学习、生活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关心适龄留守儿童的教育和身心健康。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应当妥善安排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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