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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