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道路,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道路,由路权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三)开发区内的道路,由路权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住宅小区的道路,由物业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四)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钢轨外沿两米以内部分,由铁路线路产权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五)经批准作为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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