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03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其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水利、农牧、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一)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湿地;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区域;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
(一)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
(二)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
(三)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限期退耕;
(四)湿地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对原住居民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迁出。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任何非保护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设施。未经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以内设立任何建筑设施。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新建生产设施,对于已有的生产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搬迁。
因防疫需要向湿地范围内投放药物时,卫生防疫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湿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对湿地生物资源造成损害。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
(二)引进的资金;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依法收取的保护管理费;
(五)其它收入。
制定科学的用水计划,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浪费,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遏制地下水位下降,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
(一)开垦、采挖、烧荒、采矿、爆破的,处以每平方米3元至30元的罚款;
(二)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修建设施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实际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一)擅自进行采挖、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的;
(二)擅自开发利用湿地或占用湿地的;
(三)在天然湿地内修建设施的;
(四)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