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劳动者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如原企业已与其他企业合并,由合并的企业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