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下列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信息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

(二)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流转、征收征用和各项补偿费的收入、使用情况;

(三)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

(四)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五)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六)资产资源的评估结果;

(七)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