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供养对象建立护理记录和健康档案,提供日常诊疗和体检服务。对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妥善安排其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和护理。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供养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