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乡镇、街道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下列指导职责:

(一)应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或者根据需要,指导或者协助对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调解;

(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提出纠正建议;

(三)解答、处理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四)检查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防止纠纷激化工作,了解各单位、地区的纠纷特点和信息,建立高效、及时的纠纷社情报告制度;

(五)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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