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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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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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3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总 则
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实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宣传、实施有关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六)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七)指导、协调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八)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培训、考核管理人员;
(九)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一)编制乡道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维护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秩序;
(二)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道实施路政管理;
(三)其他职责。
(一)协助县、乡人民政府设计、制定村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本村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
(三)其他相关工作。
Chapter 3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付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5安排预算资金;
(三)有关部门用于农村公路的专用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规划与建设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乡镇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受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修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及里程碑、界碑、指路牌。
农村公路通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农业灌溉和通水设施。
农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将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5米以内划定为建筑控制区。
养护与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本村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
农村公路的养护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或者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与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需要更新砍伐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路旁林木超过电线、电缆安全间隔距离的,电线、电缆的管理机构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一)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二)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或在路面上焚烧秸杆;
(三)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四)其他侵占、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承担;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