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和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得擅自拆除、停运或者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