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或者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大口井、废弃机井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艺,防止污染地下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