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住宅小区范围内,两端连接主次干道、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的车辆停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之外,属于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其他公共场所的车辆停放,由住宅小区的责任人进行管理,对乱停乱放影响通行的车主或者驾驶人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城市人行道的车辆停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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